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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2907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04-13 【字号: 】

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2 【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资本[2017]193号

 

 


 

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支持中央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现就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申报和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201211日至2017430日期间,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已签订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需支付分离移交费用的,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原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按照“三供一业”资产产权隶属关系,本着“谁申请补助资金,谁承担分离移交责任”和“不重复、不漏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二)分离移交费用范围。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房屋维修基金、审计费和运行费等不属于资本预算补助范围。

补助比例。

资本预算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预拨比例。

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二、清算工作

以前年度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先移交后改造项目,签订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并完成全部资金支付,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纳入清算范围。先改造后移交项目,签订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已完成维修改造和竣工决算,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的,纳入清算范围。

三、报告和报表

(一)报告内容。

报告名称统一为《xxx企业关于2017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和清算报告》。

申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截至2017430日集团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需求整体情况,以及有关“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的情况。具体为:详细说明项目名称、类型、规模、承担单位,签订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情况、协议金额(重点说明其中属于分离移交费用的金额及构成)、申请资本预算金额,工作进度、预计完成时间;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项目,还需说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情况、职工家属区的承接关系,以及“三供一业”产权隶属关系等。

清算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申请清算的项目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先改造后移交项目)、获得资本预算支持情况和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需退回或补充申请的资本预算资金金额等。

(二)报表。

根据申报和清算情况,分别填报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件1)和2017年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表格电子版请到国资委网站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子站下载。

(三)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部分证明材料: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框架协议复印件;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证明材料;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维修改造标准;其他相关材料等。

清算部分证明材料: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复印件;竣工决算报告(先改造后移交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审计报告或鉴证证明;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新签订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和框架协议,需列明属于资本预算补助范围的各类费用。之前已完成协议签订未按要求列明费用类别的,中央企业在申报报告中逐户逐项说明。

(二)“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审计报告或鉴证证明需对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总额和支付情况、符合资本预算补助范围和标准(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金额等发表意见。

(三)请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集团公司为单位,于515日前将2017年资本预算申报和清算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

附件:

1.

2.

国资委办公厅

201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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